第22批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创建工作开始啦

类别:政策汇总 时间:2020-11-23

近期,为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加强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载体建设,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根据《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正式开展第22批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分享如下:


基本条件

  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为在本市依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企业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申请企业所属行业不在现行有效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范围之内(现有无生产制造环节的研发型总部企业除外);申请企业的工艺和设备不属于现行有效的《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所列内容。

  (三)申请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建筑业不低于15亿元)。

  (四)企业技术中心必须在企业组织结构中独立设置,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五)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不低于10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60人(软件和专业技术服务业不低于80人)。

  (六)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企业上一年度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软件和专业技术服务业不低于300万元、建筑业不低于1000万元)。

  (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八)有较好的资源整合能力,并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项目合作、项目委托、联合研发、研发代工等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或者与相关企业开展联合共建技术中心等形式的合作。

  (九)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近三年内获得的有效知识产权不少于10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至少一种,其中制造业企业上一年度必须有发明专利申请)。

  (十)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2.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十一) 总部企业申请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中心须在京设立。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子公司从事的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填报方式

  本次企业技术中心创建工作采取全程网上填报,实现“企业办理零跑腿”。企业须在北京市政府政务服务网或者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进行注册、登录,并按照网上系统相关提示信息完成材料的填写和提交。


填报流程

  (一)进行自评打分   

  企业在满足基本条件基础上,参考《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评价规范》(TB/T BETC001—2018)中附录D、E相关说明进行自评打分,分数大于等于60分的,登录网上系统进行填报。

  (二)网上信息填报

网上申报时间为2019年5月1日0:00至2019年5月31日24:00。

自评分数大于等于60分的企业,以告知承诺方式提出申请,登录网上系统提交申请材料,具体登录步骤详见《企业技术中心网上申报系统使用说明》。根据网上系统提示填写或者提交以下内容:

1.《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2.《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3.《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自评打分表》;

4.《告知承诺书》;

5.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6.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扫描件,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须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7.上一年度统计报表(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扫描件;

8.近三年企业获得的全部有效知识产权清单及其证明材料(制造业企业还需提供上一年度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清单及其证明材料);

9.体现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的事项清单;

10.企业技术中心采取研发代工或者联合共建模式的,需提交研发代工或者联合共建的合作协议扫描件。


联系方式 

  如网站登录遇到问题,请咨询技术电话:55578557。

  网上系统中有关于填报指标和解释的详细说明,请申报企业参照该说明填报。如有填报方面的其它疑问,请咨询业务电话:55578317,85235079。


信息来源: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